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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4-04-28
35
问题
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答案
A,B,C
解析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l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吴某作为该上市公司的董事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第47条规定的除外情形的情况下,在6个月内不得就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相反市场操作。公司董事会应就吴某因此操作而获得的600万元收益由行使归人权,将其归人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该权利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A、B、C选项都符合法律的规定。D选项中,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仍怠于执行归人权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司名义代替董事会提起诉讼,要求收回该收益。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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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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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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