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8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拒绝承认和执行?

admin2009-01-19  47

问题 根据1958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拒绝承认和执行?

选项 A、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
B、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的通知
C、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
D、争执的事项,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如婚姻事项在我国不允许用仲裁方式解决,我国将拒绝执行

答案1,2,4,8

解析 参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1)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一)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或者(二)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或者(三)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或者(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或者(五)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一)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二)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依此,A、B、C、D都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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