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dmin2022-01-27  17

问题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的上诉期均为30天,且可以申请延长
B、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可以委托外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活动
C、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不必受6个月的限制
D、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但是要进行诉讼,必须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的上诉期均为30天,且可以申请延长。故A项说法正确。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结合《民诉意见》第308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故B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所以,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审限的限制。故C项说法正确。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专属管辖只是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是仲裁机构。但需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所以,D项并不是我国涉外专属管辖的情形,不一定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说法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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