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dmin2014-04-28  30

问题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章程,企业的终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减以及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产抵押须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又没有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答案D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故A错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议:(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三)合作企业的解散;(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五)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六)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故B错误。而C项则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此项规定,故C错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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