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

admin2017-05-09  16

问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下列问题。(2012年试卷一第92~96题)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选项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当合同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当事人就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对于本题中A选项,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乙公司的经理代表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由乙公司履行,即使经理被撤换,其之前的代表公司的经营活动仍然是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再者,乙公司的经理撤换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对其经理代表公司实施外部行为的效力无任何影响。即使合同无效,也不会因为经理的撤换而无效,只能是因为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经理的撤换与合同无效无关,A选项当选。
    对于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B选项中仅说明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未说明在起诉前是否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因此。如果在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就不能仅仅因为在合同签订时未办理批准手续而认定合同无效。该选项的说法对于法条的理解过于片面,有以偏概全之嫌。
    对于C选项,乙公司主张因该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应该无效,这并不属于前述所列的法定无效的情节,但部分考生仍认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法定情形,因此应当无效。事实上,作为企业法人的乙公司,应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市场风险,即使因该地块升值而导致乙公司受损失,也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正常的经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应被定义为国有资产流失,所以这并不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C选项也不能成立,当选。对于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因此无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所以合同有效。D选项也不成立,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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