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

admin2018-03-23  22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2题)

选项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导致甲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合同,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违约,A项正确。同时因为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且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乙无权单方要求提高合同价格,D项错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的迟延履行是由于乙的不履行所致,且乙也未进行催告。故乙无权解除合同,B项错误。《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甲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两次付款),因此乙无权再主张先履行抗辩,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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