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

admin2022-09-19  25

问题 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法考真题]

选项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A,B,C,D

解析 AB两项,《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韩某所立的第二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是有效的。而第二份遗嘱仅是对第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因此第一份遗嘱在没有变更的范围内仍是有效的。C项,《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第232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知,韩大因继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项,《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婷婷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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