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80题)

admin2021-05-31  33

问题 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80题)

选项 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
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答案B,D

解析 关于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处理方式,《民诉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B选项表述是正确的:而A项“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不正确,因为对于遗漏的当事人,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侵犯了其上诉权,A项错误。    本题为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到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问题,《民诉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虽然本题中甲是被遗漏的当事人,但是他是另一继承人,因此仍然应当将其作为共同原告追加。D项正确。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择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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