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初,杭州游客王某等8人参加由浙江某旅行社组团的“香港四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定于2月18日赴港,每人交团费3000元。2月13日该旅行社的有关负责人为客人开了行前说明会。2月14日该旅行社电话通知客人出团时间推迟到2月19日,且每人须增加9

admin2012-06-01  34

问题 2002年1月初,杭州游客王某等8人参加由浙江某旅行社组团的“香港四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定于2月18日赴港,每人交团费3000元。2月13日该旅行社的有关负责人为客人开了行前说明会。2月14日该旅行社电话通知客人出团时间推迟到2月19日,且每人须增加900元的团费,原因是正值春节期间香港的酒店突然涨价。王某等因为要在香港与某公司约定洽谈生意,处于无奈只好接受了推迟行程和增加团费。2月17日,旅行社突然接到港方单方面毁约的通知,十分着急,立即要求经办人员马上通知王某等人。由于经办人员忘记通知,到19日上午,当王某等8人赶到约定的集合地点时,却不见旅行社的接待人员,客人十分气愤,立即向省质监所和市工商局投诉,认为该旅行社有欺诈和违约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强烈要求该旅行社登报赔礼道歉,退还全部预付团款、赔偿全部团款一倍的精神损失费及王某等计划在香港签订购货合同未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而该旅行社则说旅游团未成行是因为港方于2月17日单方面毁约,取消该旅游团的行程计划造成的。据此,该旅行社认为客人投诉旅行社有欺诈行为的提法不能成立,责任应在港方,因而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请问:
(1)游客王某等提出的投诉要求哪些是不正当的?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可拒绝客人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游客王某等提出的以下赔偿要求属不正当:赔偿团款一倍的精,神损失费,目前我国对于旅游活动的所谓精神损失赔偿尚无法律明文规定,该要求属于“维权过当”;王某等洽谈生意未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但不必赔偿间接的或其他的经济损失。 (2)该旅行社的行为不属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例中,该旅游团计划临时取消并非故意,而是境外地接社单方面毁约造成的,他们也是受害者。 该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社和游客订立了旅游合同并全额收了团费,则表明旅游合同已经确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收取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要求旅行社除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旅行至少应在2月17日得知港方毁约后立即将变更告知旅游者。 该旅行社不能拒绝客人的赔偿要求。对客人的过激言行应予理解。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的“先行赔偿原则”,该社应先行赔付旅游者的损失。旅行社自己的损失可以随后向港方旅行社索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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