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2-04-29  20

问题 下列关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在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即可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B、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请求针对同一实用新型专利权再次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C、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不得请求对已经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案A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十章第1节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十章第2.1节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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