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有关电视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乙公司在2009年9月8日举办的中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包含该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的电视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5-10-30  32

问题 甲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有关电视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乙公司在2009年9月8日举办的中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包含该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的电视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该展出行为发生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破坏了甲公司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B、该展出行为属于发生在国外的使用公开,不破坏甲公司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C、该展出行为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举办的中国政府承认的展览会上,不破坏甲公司专利申请新颖性
D、由于该展出行为的主体不是甲公司,因此该展出行为破坏甲公司专利申请新颖性

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在展览会上展出甲公司发明创造的时间早于甲公司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故乙公司的展出行为破坏了甲公司专利申请的新颖性,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中规定,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由此可知,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而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应当是申请人(包括发明人)所为或者是源于申请人的公开行为,在本题中,在展览会上展出的行为是乙公司的行为,故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不能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乙公司的展出行为破坏了甲公司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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