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一项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起诉到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对甲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不包括:

admin2014-03-16  36

问题 M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一项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起诉到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对甲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不包括:

选项 A、通过中国与M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B、通过我国驻M国的领事代为送达
C、邮寄送达,如果M国不反对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D、向M国驻我国的分支机构送达,并且可以留置送达

答案2

解析 关于域外文书的送达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领事送达的对象只能是我国公民,而不能是外围人,故B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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