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与外方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协商约定的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admin2009-05-14  24

问题 中方与外方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协商约定的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选项 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
B、外方出资中的150万美元为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
C、外方出资中的50万美元为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
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答案1,2

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因此A选项正确。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因此B选项正确。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因此C选项错误。第25条规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因此D选项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数不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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