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规则及其与违约构成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26

问题 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规则及其与违约构成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是围绕标的物的交付加以规定的,其具体规则包括:首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四,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五,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七,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以上具体规则中,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七项都涉及当事人的违约问题,从这几项规则的内容来说看,在买卖中,对于不履行债务或不协助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即由违约方承担。而其余各项规则说明,在双方皆无过失或出卖人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其风险承担一般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界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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