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李四。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40%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张三又与王五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王五,并与王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3-10-10  26

问题 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李四。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40%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张三又与王五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王五,并与王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李四可以自己与张三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张三与王五签订的合同无效
B、李四有权要求张三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李四不能要求张三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D、若李四要求张三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张三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一房二卖问题。对于一房二卖,依照合同法原理,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对于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原合同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原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题所约定的违约金,依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如果过高,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本题答案为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k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