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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湘潭大学2015年研]
简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湘潭大学2015年研]
admin
2022-09-19
32
问题
简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湘潭大学2015年研]
选项
答案
①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行为的性质、相对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因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是指乘他人处境危难,迫使他人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使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情形。《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乘人之危的法律要件包括: a.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b.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c.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③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受欺诈意思表示,就是由于他人的欺骗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所为,也可以是第三人所为。 ④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强迫是指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胁迫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所为,亦可以是第三人所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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