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代位诉讼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dmin2013-12-28  58

问题 下列关于代位诉讼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选项 A、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B、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C、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以第三人作为被告,另行起诉
D、海上保险的保险人以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未将被保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被保险人为第三人

答案1,2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A项正确。第22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因此,B项正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5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因此,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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