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单项选择第21题)

admin2011-09-29  48

问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单项选择第21题)

选项 A、甲公司主张抵销,通知乙公司即可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公司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公司主张抵销,须经甲公司同意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抵销制度。《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乙之间互负的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但因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对甲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故甲未经乙同意时,不得主动对乙主张抵销,以免损害乙的利益;乙则有权放弃自己享有的时效利益,主动对甲主张抵销,而无须经甲公司同意。可见,选项B是正确答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PF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