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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因生活困难,于1975年底将房屋2间典给吴某,典价1500元,典期15年,未约定典期届满未回赎视为绝卖。高某向吴某交付了房屋,吴某向高某支付了典价1500元。吴某自己居住到1988年时,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居住,每月收取租金400元。1989年因房屋年久失
高某因生活困难,于1975年底将房屋2间典给吴某,典价1500元,典期15年,未约定典期届满未回赎视为绝卖。高某向吴某交付了房屋,吴某向高某支付了典价1500元。吴某自己居住到1988年时,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居住,每月收取租金400元。1989年因房屋年久失
admin
2014-02-08
26
问题
高某因生活困难,于1975年底将房屋2间典给吴某,典价1500元,典期15年,未约定典期届满未回赎视为绝卖。高某向吴某交付了房屋,吴某向高某支付了典价1500元。吴某自己居住到1988年时,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居住,每月收取租金400元。1989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吴某出钱100元进行了修缮。以下关于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高某有权要求吴某将收取的租金分给自己一部分
B、如果高某将房屋赎回,吴某有权要求高某支付修缮房屋的费用
C、如果高某于1991年初要求回赎房屋,因典期已过,吴某有权拒绝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如果高某于1990年要求回赎房屋,因货币贬值,吴某有权要求高某参照货币贬值的比率增加典价
答案
2
解析
典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典的房屋,故吴某有权出租房屋并收取房租。所以,A项错误。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典期届满未回赎即视为绝卖,故吴某在C项情形下不得取得所有权。故C项错误。出典人回赎房屋时应以原典价赎回,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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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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