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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庆恒与周红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5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张国霖借款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戴庆恒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9年4月9日,法院判决戴庆恒与周红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周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戴庆恒与周红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5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张国霖借款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戴庆恒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9年4月9日,法院判决戴庆恒与周红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周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
2014-04-28
41
问题
戴庆恒与周红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5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张国霖借款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戴庆恒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9年4月9日,法院判决戴庆恒与周红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周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借期届满后,张国霖有权要求周红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张国霖只能要求戴庆恒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张国霖只能要求戴庆恒和周红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张国霖有权要求戴庆恒和周红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答案
A,B,C,D
解析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戴庆恒向张国霖所借的10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虽然离婚判决中确定家庭财产全部归周红所有,对于1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戴庆恒、周红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据此,戴庆恒向张国霖借款时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应当视为该笔借款不支付利息。仅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时,贷款人才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本题中的ABCD选项的表述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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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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