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川页居酒楼是张某、李某与王某三人出资成立的合伙组织,王某是福顺居酒楼的负责人。因福顺居酒楼拖欠物业公司的租金被诉至法院,后被法院判决应支付租金90万元。判决生效后,福顺居酒楼仍然未履行义务,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福顺居酒楼已停业,无履行义务能

admin2010-06-20  26

问题 福川页居酒楼是张某、李某与王某三人出资成立的合伙组织,王某是福顺居酒楼的负责人。因福顺居酒楼拖欠物业公司的租金被诉至法院,后被法院判决应支付租金90万元。判决生效后,福顺居酒楼仍然未履行义务,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福顺居酒楼已停业,无履行义务能力,此时,法院的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追加张某、李某与王某为被执行人
C、裁定中止执行,等福顺居酒楼有履行能力后继续执行
D、告知物业公司等福顺居酒楼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

答案B

解析 对个人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执行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执行承担的法定情形,个人合伙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或者作为合伙型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的法人对个人合伙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承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本题中,福顺居酒楼不能履行其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福顺居酒楼的合伙人张某、李某与王某作为被执行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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