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凌晨一点酒后驾车回家,车速远远超过该路段的最高时速,行人李某骑自行车为了躲避,不得已向右拐,跌人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未对该坑设置任何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李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dmin2014-11-25  24

问题 全某凌晨一点酒后驾车回家,车速远远超过该路段的最高时速,行人李某骑自行车为了躲避,不得已向右拐,跌人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未对该坑设置任何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李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选项 A、只能由全某承担责任
B、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C、全某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全某和施工单位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有两个加害行为,即全某酒后超速驾驶和施工单位未对修路所挖的坑设置保护措施,但全某和施工单位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属于分别侵权,故AB项错误。全某和施工单位的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且单独均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全某、施工单位承担按份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注意:《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的“共同”仅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不包括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加害行为结合的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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