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12-11-09  30

问题 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答案B,C,D

解析 《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根据这些规定,A选项,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为选非题,不应选。
    楚天公司向潇湘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甲银行的付款义务不受这一原因行为的影响,所以,甲银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而且甲银行付款后可以依票据关系向出票人主张追索权。C选项是错误的,应选。。D选项也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错误,应选。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据此,楚天公司作为持票人,与付款人甲银行之间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甲银行可以以楚天公司不支付30万元的贷款作为抗辩事由,拒绝付款。此外,甲银行与楚天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不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不能适用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所以,B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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