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
2016-01-15
32
问题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两者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原审法律文书,保护权利人利益
B、两者都实行合议制
C、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需要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民事主体,启动再审的案外人范围要大于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D、撤销之诉是以前诉的存在为前提,不可以上诉
答案
D
解析
撤销之诉尽管以前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它系第三人提出的新的诉讼,因而各方当事人如果对其裁判结果,依然可以上诉,故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HJ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l台2l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l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
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提出申请,下列关于该申请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张三向李四借款8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李四。李四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王五使用。马六因王五欠钱不还,趁王五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王五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问题。设试用期间乙将马1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某船舶上设定了抵押权,船舶因碰撞被修理.船舶营运人未按约定支付修理费用,修船人将船舶留置。船舶的营运人尚有船员工资和港务费未支付。相关权利的行使顺序是:()
甲建筑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约定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以甲公司所有的一栋大楼设定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付款期限届至后,甲公司无力还款,遂与乙公司协商行使抵押权。经协商,甲公司以其大楼全部抵债给乙公司。甲公司的水泥供应商丙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经查
随机试题
A、①B、②C、③D、④D
下列关于休克微循环收缩期生理变化的描述,错误的是
A、特异性细胞免疫B、特异性体液免疫C、非特异性细胞免疫D、非特异性体液免疫E、以上全不对偶联毒素的单克隆抗体
女性,60岁。反复黑便,呕吐咖啡色液体1月余,消瘦,腹胀,未触及肿块,血红蛋白5g,白细胞6.6×109/L。最大可能是
以下哪一项是痿证与痹证的主要鉴别点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权利包括()。
以下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是()。
简述学前儿童的教育如何体现直观形象性。
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尤其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企业的道德管理,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最适合做这段文字标题的是:
Havingconsecutivelywontheirlastthreegames,theAtlantaBravesgointothefinalroundwithalotof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