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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是( )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是( )
admin
2008-06-12
29
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是( )
选项
A、某甲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执行期满已逾4年未满5年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期满已逾5年未满6年
C、某丙曾为某公司的董事,公司被宣告破产,某丙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逾2年未满3年,但是公司破产的原因不是经营不善
D、某丁负有个人债务50万元
答案
B
解析
《公司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A选项中的某甲符合第(2)项情形,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的某乙执行期满已愈5年,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D选项中的某丁符合第(5)项情形,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修订前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是公司破产必须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法》修订后将该限制删去,所以C选项中某丙原来担任董事的公司虽然不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某丙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并且该公司破产未愈3年,某丙不能担任公司副经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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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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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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