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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40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40题)
admin
2021-08-03
31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40题)
选项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
C
解析
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分析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顾客丁的损害而言,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丁与甲乙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之间的关系;二是丁与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根据《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A与B是不正确的。鉴于本案涉及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甲乙丙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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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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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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