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40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40题)
admin
2021-08-03
22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40题)
选项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
C
解析
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分析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顾客丁的损害而言,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丁与甲乙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之间的关系;二是丁与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根据《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A与B是不正确的。鉴于本案涉及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甲乙丙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选项D是不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y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王小平拾得一条金项链,一天她戴着项链出门,被失主刘梦萍认出,王小平矢口否认,拒不返还。刘梦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处理。
甲与其父乙、其14岁的儿子丙一同进山找猎,不幸遇到雪崩,3人全部遇难,甲妻丁闻讯悲痛而死。甲母戊与丁父已料理完丧事后,为了争夺甲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戊主张全部财产均归她家所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则要求继承丁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已带着其子康将电视机搬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3年司考.卷三.多56)
下列对于用益物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年司考.卷三.单2)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09年司考.卷三.多58)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应该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随机试题
下列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表述错误的是()
Thechildrenareas______aslarks.
下列案件中,导致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主体重合的是:()
为社会提供检测或校准服务的实验室为()。
班级授课辅助的教学组织形式是()。
信念的特征表现在,它具有()
(16年)设矩阵,且方程组Aχ-β无解.(Ⅰ)求a的值;(Ⅱ)求方程组ATAχ=ATβ的通解.
操作数地址的16位偏移量(又称有效地址EA)直接包含在指令中,紧跟在操作码之后,存放在代码段区域的寻址方式是
Onthefirstdayofschooloneofmyclassmatesbeganatalkwithmethatchangedmylife.Shesaid,"Hi,handsome.MynameisR
ShouldWeEmbraceCyberspeak?1.越来越多的网络用语渗透到日常口语和书面语中2.有人认为这是语言发展的结果,也有人认为这是对语言的污染3.我的看法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