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

admin2021-08-02  24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9题)

选项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C

解析 A错误:应收账款质权是出质人以自己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客体进行出质,先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人,不可能以自己的债务设定应收账款质权。
B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当方出具《担保函》,且乙公司并无异议,保证责任成立。
C正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乙可以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D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即增加债务人人数。丙为保证人,而非并存债务承担人,此处不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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