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卷二真题试卷第73题)

admin2017-03-16  21

问题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卷二真题试卷第73题)

选项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卖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答案B,C,D

解析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2)对于不符合上述第(2)至(9)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本题应选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El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