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某市律师协会组织该协会青年律师进行“纪念五四,送法下乡”活动,律师谭某在接到通知之后,以自己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参加,以下关于对谭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有:( )

admin2015-09-19  45

问题 2008年5月,某市律师协会组织该协会青年律师进行“纪念五四,送法下乡”活动,律师谭某在接到通知之后,以自己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参加,以下关于对谭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有:(    )

选项 A、谭某无过错,律师协会只是一个行业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谭某有不服从的权利
B、谭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必须接受行业管理的规定
C、谭某的行为违反了参加律师协会活动的义务
D、谭某行为无过错,这种活动完全可以不参加,律师协会没有权利组织律师搞这样的活动

答案B,C

解析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01条的规定:“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布置的公益活动是其加入律师协会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国家为了规范律师行为,要求律师必须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其会员,接受其管理,并要遵守规章上的义务,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的义务即为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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