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婚前有8间瓦房。196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和女儿李丙。1965年,蒋某死亡。李某抚养3个孩子长大成人。1987年前后,李甲和李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李某与女儿李丙共同生活。1990年,李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李某还

admin2015-06-28  26

问题 李某婚前有8间瓦房。196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和女儿李丙。1965年,蒋某死亡。李某抚养3个孩子长大成人。1987年前后,李甲和李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李某与女儿李丙共同生活。1990年,李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李某还与女儿一家一起生活。1991年,李某经介绍与齐某结婚,婚后女儿李丙搬出去另住。齐某是再婚,与前夫生有两子,即王B与王C。王B已经成年独立工作,王C(10岁)正在读小学,与李某一起生活。1992年,李某的长子李甲因工伤死亡,留有一女李D。1993年,李某自书遗嘱:自己专有的瓦房8间,齐某4间,女儿李丙4间。1990年存的2万元钱全部归齐某,自己少年时珍藏的一幅山水画送给好友康某。1994年,李某病故,齐某因伤心过度休克。李丙与康某在送齐某去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在李某死后2个月,某出版社又寄来李某的稿酬6万元,在李某的财产继承上,继承人之间发生了纠纷。
    问: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其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选项

答案(1)李某的财产有瓦房8间,金钱5万元和一幅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上述财产,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应当列入李某个人的财产范围。 (2)李某的自书遗嘱有效。依据《继承法》有关遗嘱继承的法理,虽然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但是他们是后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故遗嘱中指定继承的财产可以作为齐某和李丙的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事实起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本案遗嘱中指定的受遗赠人在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前死亡,遗赠不发生效力,康某的继承人不能请求分得山水画。 (4)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于遗嘱中没有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首先,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稿酬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本案中,李某自书遗嘱没有处分的6万元稿酬中,有一半属于齐某的个人财产,剩余的3万元稿酬以及无效赠与的山水画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分配,即把财产分为5份,由李甲、李乙、李丙、齐某和王C分配。 (5)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女儿李D代位继承。 (6)根据转继承的有关法理,对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应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丙在李某死后也死亡,由李丙的继承人进行转继承,即由其丈夫赵某和儿子赵A继承李丙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 (7)根据转继承的有关法理,对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应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齐某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齐某按照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所得到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王B和王C继承。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BaU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