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

admin2019-05-29  27

问题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2011年一专一第59题)
    请分析:
“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事实一”中的犯罪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肆意挥霍集资款的,或者将集资款用于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三行为人采用虚构高回报率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挥霍和从事犯罪活动,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此外,三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复制淫秽物品的生产流水线,复制淫秽物品,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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