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校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

admin2008-04-03  32

问题 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校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答案B

解析 反致制度与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识别等制度都是国际私法中排除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所谓反致,即根据法院地A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B国的法律,而根据B国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A国的法律,最后A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处理了本案的争议;所谓间接反致即根据法院地A国冲突规范本案应适用B国的法律,而根据B国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C国法律,而根据C国的冲突法规范,本案又应适用A国法律,最后A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从而排除了B、C两国实体法的适用;所谓转致即根据法院地A国的冲突法规范,本案应适用B国法律,而根据B国冲突法,本案又应适用C国法律,此时,A国法院不再考察 C国的冲突法,而直接适用了C国的实体法来解决本案争议,就叫转致。产生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受案国法院承认适用外国冲突法规范,否则若根据本国(A国)冲突规范的指向直接适用外国的实体法,而不考虑该外国的冲突法规范的话,就不会产生上述反转、间接反致、转致的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法律适用流程是先由法院地国丙国指向甲国,再由甲国指向乙国,又从乙国返回丙国,所以是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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