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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某山西煤矿老板,实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2001年,甲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F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
王某为某山西煤矿老板,实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2001年,甲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F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
admin
2009-05-14
25
问题
王某为某山西煤矿老板,实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2001年,甲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F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资金挥霍无度,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甲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
选项
A、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B、刘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C、刘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D、刘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答案
2
解析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本题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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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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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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