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09-05-14  29

问题 以下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B、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C、特别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独任庭进行审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
D、法院对民事案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有权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答案4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由此可见,A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该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B项表述正确。其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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