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2005年试卷三第69题)

admin2021-11-04  29

问题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2005年试卷三第69题)

选项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进行的收购。依据《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可见,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故D项错误。
    A选项是2006年《证券法》中予以修改的一个问题,现行证券法允许“全部收购”与“部分收购”两种方式,针对股本总额很大的目标公司,可以“部分收购”其股份,见《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耍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可知,A项正确。
    《证券法》第90条规定:“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可见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做法是合法的。故B、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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