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敖.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73题)

admin2017-03-14  36

问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敖.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73题)

选项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该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知,普通合伙人汪、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二人清偿全部债务,有限合伙人潘、刘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二人清偿全部债务,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合伙企业即使被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汪、钱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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