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玫与某剧团通过电子邮件签约,双方约定:王玫应于5月4日到该剧团组织的一场演出中演唱1首歌,报酬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5-06-29  33

问题 王玫与某剧团通过电子邮件签约,双方约定:王玫应于5月4日到该剧团组织的一场演出中演唱1首歌,报酬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合同因没有约定演出地点、具体曲目,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该合同不成立
B、该合同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确认书,合同不成立。
C、该合同具备了必要条款,合同成立
D、该合同关系为人身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调整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可知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故A项错误。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可知通过电子邮件签约并非必须签确认书,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案合同具备了必要条款,合同成立,故C项正确。本案中,该合同所履行的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但并不意味着是人身协议,受《合同法》调整,故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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