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系甲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乙市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甲市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赵志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赵志数年未回家乡,遂写信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98年8月20日赵志获悉,1997年5月赵志家邻居孩子结婚

admin2014-11-07  53

问题 赵志系甲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乙市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甲市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赵志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赵志数年未回家乡,遂写信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98年8月20日赵志获悉,1997年5月赵志家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赵志家房门扭开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火熄灭而引起火灾,两间房屋焚烧殆尽。赵志于2000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回家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赵志申请回家未被批准。2000年9月2日紧急抢险任务完成以后,赵志经批准赶回甲市,于9月5日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选项

答案法院应当判决赵志的邻居向赵志承担民事责任。本题考查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赵志的邻居因为过错而致房屋被火焚毁,应承担由此给赵志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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