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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
admin
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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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牟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下列题目。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选项
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答案
A,C,D
解析
A选项,爆炸罪需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安全,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但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本案中运钞车上有“多数人”,故仍危害公共安全,可触犯爆炸罪。
B选项,在触犯罪名上,触犯爆炸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在罪数层面上,因《刑法》第115条明文规定爆炸罪的结果中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结果,本案死亡结果也是公共安合结果的组成部分;故而,应当认定本选项系结果加重犯(爆炸罪的实害犯亦即结果加重犯),以爆炸罪一罪(致人死亡)论处。不是想象竟合犯。
C选项,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暴力”指对人暴力,包括故意杀人,以爆炸的方式故意杀人等。
D选项,抢劫罪的手段可包括爆炸的方式故意杀人等,则本案中致人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有因果关系,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最终,触犯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系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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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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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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