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公司是永生公司在北京地区从事缝合器及缝合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2008年1月2日。永生公司与蓝天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合同附件中对蓝天公司的经销区域、经销指标以及蓝天公司不得低于永生公司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8年7月1日,永生公司

admin2022-09-02  36

问题 蓝天公司是永生公司在北京地区从事缝合器及缝合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2008年1月2日。永生公司与蓝天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合同附件中对蓝天公司的经销区域、经销指标以及蓝天公司不得低于永生公司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8年7月1日,永生公司致函蓝天公司,以蓝天公司于2008年3月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的竞标中私自降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经销权为由,扣除蓝天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并取消蓝天公司在北京阜外医院、北京整形医院的销售权。2010年4月21日,永生公司以蓝天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判令蓝天公司向永生公司支付货款2960419.9元及相应利息。蓝天公司以永生公司实施了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为由诉至法院。原告蓝天公司诉称:其作为被告永生公司医用吻合器、医用缝线产品在北京地区的经销商,与被告有长达15年的合作。2008年因在人民医院采购招标中降价竞标,违反经销合同中限制转售价格条款,遭受被告处罚,先是被取消在部分医院的经销权,继而被完全停止供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在经销合同中约定转售价格限制条款以及依据该条款对蓝天公司进行处罚直至终止经销合同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故诉请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判令被告永生公司赔偿蓝天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9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永生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经销合同签订行为及被控垄断行为发生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本案不应适用《反垄断法》;本案被控垄断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和执行,原告蓝天公司本身作为被控垄断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实施者,无资格提起本案诉讼:蓝天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就性质上而言是合同纠纷项下的损失,与垄断纠纷无关,故请求驳回蓝天公司全部诉请。本案中如果永生公司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侵害了蓝天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对蓝天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在反垄断诉讼中不判定民事赔偿问题,蓝天公司的民事赔偿应当另行主张
C、若企业认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须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之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D、蓝天公司因永生公司2008年停止供货导致的缝线产品销售损失的正常利润应当赔偿

答案A,D

解析 A选项说法正确,依据为《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正确。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4条规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依据前述《反垄断法》的规定,蓝天公司所主张2008年缝线产品利润损失与本案中永生公司执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蓝天公司主张损失的权利依据来源于《反垄断法》,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损失赔偿。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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