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

admin2021-05-28  15

问题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9)

选项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首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它与间接证据相对,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联系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本证与反证是一对概念。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主要事实的行为为本证。反证是指不负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主要事实不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
    选项A、C错误,不应选。该案件中,“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都仅能够证明战某向牟某借款5万元的意思,还不能证明牟某确实已经交付借款的事实,故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事实,属于间接证据。故C错误。同理,“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牟某交付给了战某5万元钱,但是却不能证明其性质是出借还是赠与或者其他,故“转账凭证”仅为借款事实的间接证据。所以,A错误。
    选项D错误。不应选。战某提供的“10万元借条复印件”是对“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这一主张进行的本证,而与“战某借牟某5万元事实”不存在之间没有相关性,故不是反证。故D错误。
    选项B正确,应选。民诉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故本案例中的“手机短信”应当为电子证据,且据前文论述,手机短信为间接证据,所以,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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