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第三人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dmin2022-03-15  33

问题 下列关于第三人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与乙因发生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债务人乙要求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丙为债务人乙提供保证,若甲提起反诉,则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甲欠乙10万元已到期,甲无力偿还,但甲对丙有到期债权20万元,因此乙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甲为第三人
C、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乙与丙就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若乙对甲的权利提出抗辩,可以将甲列为第三人
D、甲与乙为合法夫妻,但甲又与丙结婚,法院审理甲与丙的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A选项中,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提起诉讼,甲提出反诉,保证人丙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B选项中,乙对丙提起代位诉讼,可以追加甲为第三人,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丙与乙发生纠纷,乙对甲的权利提出抗辩,可以将甲列为第三人。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选项中就是此法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准许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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