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3人共同创办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因病去世。甲的妻子丁、10岁的儿子戊是甲的继承人。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5-07-13  28

问题 甲、乙和丙3人共同创办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因病去世。甲的妻子丁、10岁的儿子戊是甲的继承人。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丁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戊可以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成为合伙人,由其监护人丁代行权利
C、丁如果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D、戊由于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人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合伙份额的继承规则。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而不是自继承开始之日当然成为合伙人。BD选项的说法都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中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C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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