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均为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了创业,甲出资120万,乙出资120万,丙出资80万,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办公场所。事务所经营半年,业务惨淡。甲提出应将房屋重新装修,改善工作条件,希望能够扭转颓势。乙表示同意,丙表示反对。丙认为业务惨淡是经营理念

admin2013-10-10  35

问题 甲、乙、丙均为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了创业,甲出资120万,乙出资120万,丙出资80万,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办公场所。事务所经营半年,业务惨淡。甲提出应将房屋重新装修,改善工作条件,希望能够扭转颓势。乙表示同意,丙表示反对。丙认为业务惨淡是经营理念问题,与办公场所是否豪华无关。因为争执不下,丙表示愿将自己的份额转让,退出合伙。甲、乙均表示愿意购买丙的份额。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选项 A、因丙表示反对,故甲、乙无权将房屋再次装修
B、虽丙表示反对,甲、乙也有权将房屋再次装修
C、丙应将其份额平均出卖给甲、乙
D、丙有权决定将其份额出卖给甲或乙

答案B,D

解析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和乙的份额已超过2/3,因此甲和乙有权决定将房屋再次装修。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lOl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甲、乙对丙转让的份额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二人的权利平等,此时,应当遵循份额所有权人的意思,即丙有权决定将其份额出卖给甲或乙,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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