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第39题)

admin2016-04-13  30

问题 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第39题)

选项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答案A

解析 生效于2012年12月1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此条款说明公共秩序保留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排除国际条约适用的,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
    公共秩序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指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故B项表述正确。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制度已被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肯定,尤其是二战以后,越来越多的冲突法公约订立了这项条款。故C项表述正确。
    我国法律中常常将“公共秩序”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故D项表述正确。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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