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dmin2017-03-09  26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因此,选项A正确。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可以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选项B正确。对于特别程序,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选项C错误。第40条第2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对于简易程序,第142条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因此,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采用独任制。选项D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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