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78,多)

admin2014-02-25  28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78,多)

选项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答案B,C

解析 (1)根据《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因此级别管辖也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故A项错误。   
(2)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根据该规定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法院发现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该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因此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因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故B项。正确。      
(3)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故C项正确。   
(4)无论是国内案件的协议管辖还是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都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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