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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以下关于定金的种类及其效力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
以下关于定金的种类及其效力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09-02-14
27
问题
以下关于定金的种类及其效力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约定以甲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后来甲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甲乙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买卖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后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此时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不受定金条款的影响
C、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并有定金条款,甲依约将定金交付后,甲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买卖合同
D、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答案
1,2,4,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定金的概念和性质。《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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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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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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