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

admin2014-12-09  33

问题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选项

答案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解析 ①《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②注意把《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与《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相对照把握。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D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