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10年6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

admin2016-01-15  47

问题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10年6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1)一(3)题:
假设二审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张小丽的精神病治愈,她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准备申请再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她的何种请求法院不得再审?(  )

选项 A、请求撤销离婚判决
B、请求改变一、二审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请求分割一、二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D、提出不同意马雨霞的代理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

答案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因此A项正确。《民诉意见》第209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此条,张小丽提出的一审二审财产分割事项可以进行再审,而原审没有处理的,只能另行起诉,法院不得再审。因此C项正确。至于D项,根据《民诉意见》第9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本案中的代理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张小丽的理由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法院不得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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